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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宅基地政策(2025最新版)

阅读:56 政策法规


根据陕西省相关法规以及各地政策,汇总了关于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1. “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宅基地: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因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或规划调整需搬迁。

因国家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安置。

迁入村集体落户且原籍无宅基地。

禁止情形:

不符合“一户一宅”或面积超标。

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申请异址建房。

转让、出租宅基地后再次申请。

2. 特殊规定

夫妻双方属不同集体成员的,需在一方所在集体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保证至少一个子女与父母共住同一宅基地。

 

二、省标准

(一)面积标准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等规定,陕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 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

• 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

• 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状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

(二)建筑高度与层高

目前陕西省对于全省层面统一的农村住宅建筑高度和层高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条文规定。不过从各地实践以及乡村建设的一般要求来看,多数地方为保障居住安全、邻里采光通风等权益,会对建筑高度和层高进行限制。例如在一些地方,通常建议农房建设不超过三层,首层层高不高于 4.5 米,其他层高不高于 3.5 米 。但具体还需以当地县级或乡镇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楼间距

同样,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明确的楼间距规定。在实际建设中,楼间距需满足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相邻关系等要求。一般来说,各地会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房屋朝向、建筑高度等因素,在乡镇或村庄规划中对楼间距作出规定,保障村民的居住质量,避免因楼间距过近引发邻里纠纷 。

 

三、地方标准

西安市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宅基地面积标准与省级一致

到2025年底,完成全市应编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空间。
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资源规划部门提供的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基础数据,结合本区域实际确定。
各区县、西咸新区及有关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区域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农户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在不超过陕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区域宅基地面积标准,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村民原有宅基地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源规划部门要按照依法登记、应登尽登、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权属来源合法、四至清晰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颁证。2023年底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30%,2024年底达到40%,2025年底达到60%,2026年底达到80%,2027年底基本实现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全覆盖。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精神,于2024年6月底前将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执法权下放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榆林市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榆社县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榆林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与省级一致 。

面积超占的登记

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确权,超标准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调查确认为1982年前占地建房的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经调查确认为1982年至1987年占地建房的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未罚款处理的,按批准面积或标准面积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经调查确认为1987年后占地建房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经合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登记,超面积标准的,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宝鸡市

《关于做好2024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宅基地面积标准与省级一致 。

对全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持续开展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按照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各县区上报的计划需求,完成不少于132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完成不少于286户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全市每个“千万工程”省级示范村建设不少于5户的现代宜居农房。

咸阳市

《咸阳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1) 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按照现行不动产确权登记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做到“权属合法、 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特别是乱占耕地建 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 — 4— 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 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2)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类分时段 妥善处理“一户多宅”、超面积、祖遗户、没有权属来源村料、农 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等历史遗留问题,提高确权登记比率,切实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渭南市

《渭南市农业农村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农村宅基地115.95万宗,占地面积63.72万亩,闲置宅基地3.83万宗,涉及面积1.51万亩,盘活利用宅基地1.8万宗,涉及面积0.78万亩。

延安市

《延安市宜居型示 范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十四五”期间,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到 2025 年底, 建设完成 1000 户“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 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 农房建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设计和建 设管理经验。持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不断提高人民 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延长、延川 2 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巩固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时,同步建设宜居型示范农房 (每个县区每年不少于 50 户,共计 100 户)。 (二)宜川县集义镇、黄龙县白马滩镇、界头庙镇 3 个抗震 设防烈度 7 度及以上地区,结合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每年同 步实施不少于 20 户宜居型示范农房建设(共计 60 户)。 (三)选择试点县区,对计划实施危房改造且对提升农房品 质有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每年实施 20 户宜居型 示范农房建设(共计 20 户)。 (四)结合乡村振兴示范镇、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每镇每 年实施不少于 10 户宜居型示范农房建设(共计 100 户)。

汉中市

《汉台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宅基地面积按照我省现行标准,结合汉台实际,平川区每户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0.20亩),丘陵区每户面积不超过167平方米(0.25亩),浅山区每户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具体面积由镇(街道)依据农户人口结构合理确定。住宅房屋不得超过三层且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村民建住宅要依据村庄规划,统一风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超过审批面积和房屋建筑总高度的按违建处理。

安康市

《安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陕西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商洛市

《商洛市居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商洛市域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途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用作经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自住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不包括自建的非住宅类房屋和规划用途为经营性质的房屋。
居民自建房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层数必须符合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居民自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一户一宅(居)、控制面积、质量安全、用作居住”的原则,不对交通出行、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文物古迹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等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仅受理符合第十六条旧宅翻建类型,旧宅翻建占地面积原则上以原有房屋占地面积为上限,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面积,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层数和总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铜川市

《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探索“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要求。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

由于各地情况可能存在动态变化,建议以当地最新政策文件和实际规定为准。

 

四、翻建与扩建

翻建

1. 申请流程: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初审,将相关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7 个自然日 。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材料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等,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及时受理,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完成现场勘察等联审工作,之后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 条件限制:翻建房屋必须符合 “一户一宅” 规定,且宅基地需经过合法批准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主要用作居住,闲置农房用于发展民宿或居住兼适当经营按政策允许的除外);不得随意挪动位置;不得超出允许的占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不得超出规定的高度(以当地规定为准) 。

3.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等规定 。

扩建

1. 申请流程:与翻建申请流程类似,需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再由乡镇政府审批 。

2. 条件限制:扩建需符合 “一户一宅”,且扩建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 。同时,扩建也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扩建还不能影响邻居的采光、通风等合法权益 。

3.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各地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超面积情形

农户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即为超面积情形 。例如在陕西省,若城市郊区、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超过 133 平方米,川地、塬地超过 200 平方米,山地、丘陵地超过 267 平方米(具体以当地县级规定为准),就属于超面积 。

处罚标准

1.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

2. 现行规定下处罚: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 。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标记 。对于超面积部分,可能会面临罚款、要求退还多占土地等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例如,部分地区可能按照超出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若超面积情节严重且不符合规划等要求,可能会责令限期拆除超面积部分的建筑物 。

 

六、其他补充

1.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 “一户一宅”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因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因国家建设等占用原宅基地需安置等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而不符合 “一户一宅” 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后再申请等情形,不予批准 。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3.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 “一户一宅” 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 。

六、法律法规及数据文章出处整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发布)

5. 各市(区)政府官方网站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实际应以当地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宅基地标准和相关政策应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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